我国行政执法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演进历程,如今正在向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迈进。
“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行政执法与监督工作取得了重大成就:行政执法制度体系初步形成,行政执法原则基本确立,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不断健全,行政执法行为更加规范,行政执法监督体系逐步构建,行政执法作用明显发挥。”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赵振华近日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权力必须受到监督
江西人民检察博物馆里有一个举报箱,里面记载着这样一段话:“苏维埃政府机关和经济机关有违反苏维埃政纲政策及目前任务,离开工农利益发生贪污浪费官僚腐化或消极怠工的现象,苏维埃的公民无论何人都有权向控告局控告!”
这段话诉说了彼时权力要受到监督的真实历史。
1931年11月27日,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外交、土地、内务、工农检查等各部委人民委员,在区、县、省执行委员会下设工农检查、内务等机构,工农检查所下设控告局。
1939年4月4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提出“发展农业生产,保护自由经营,废除高利贷”“厉行廉洁政治”。
1941年4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再次重申并深化上述内容,其中规定了保障人权、保持政府廉洁以及土地、工商业、文化教育和民族等方面的原则和政策等。
中国共产党对于如何领导、如何管理等问题的思考也日渐深入。
1948年1月18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目前党的政策中的几个重要问题》的指示,论述土地改革和群众运动中的一些具体政策问题、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性质问题和革命统一战线中领导者同被领导者的关系即无产阶级的领导权问题。
此后,中央还发出一系列指示,其中有《在不同地区实施土地法的不同策略》《新解放区土地改革要点》《老区半老区的土地改革与整党工作》《关于工商业政策》《关于民族资产阶级和开明绅士问题》《党的政策必须适时地向群众公开》等文件。这些文件使农村政策、城市政策、新区政策、工商业政策、统一路线政策逐渐完整化和系统化,纠正了在革命高潮中出现的种种“左”的错误。
行政程序日益规范
新中国成立后,虽然彼时仍然没有明确“执法”的概念,但作为执法依据的各项法律制度逐步建立起来。
从1949年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到以此为依据先后制定和实施的有关惩治反革命罪、贪污罪等刑事法律法规,有关婚姻家庭、土地改革、公私合营、农业生产合作社等民事经济法律法规,有关法院、检察院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有关刑事拘留逮捕与审判程序的法律法规,这些都为“执法”二字日后正式登上历史舞台奠定了基础。
从1954年到1956年,我国初步确立了宪政体制下的人民民主法律体系,其实质已具有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性质。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已相当广泛,法律部门已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家庭法、经济法、劳动法、科教文法、社会福利法、军事法、民族法等。据统计,1955年至1956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共551件,对于政府及公务员的职权职责和行政方式、行政程序逐步做到了规范化。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邓小平为代表的党和国家领导人总结历史教训,深刻认识到法制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开始谋划中国法制建设,主要是解决依法执政的问题。
十一届三中全会要求:“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对于执法的监督和规范自此愈发深入。执法大检查从地方开始,先行先试,由此开启了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序幕。从1982年开始,黑龙江省就选择了一些重要法律法规进行执法检查。随后这一探索来到中央部门,1988年国家技术监督局会同国务院法制局联合组织计量法执法大检查,在国家层面建立了监督检查法律实施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机制……
相关制度也随之构建与完善。例如,1989年四川省率先出台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江西省出台行政执法检查规定;1990年北京市出台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从规范执法依据、执法人员、执法程序入手,建立相关制度……
此后,行政执法的重要制度——“三法一条例”出台: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确定了行政执法行为共性的基本原则;2003年行政许可法颁布,依法确定了政府职能转变的基本方向,明确了行政审批管理的法律框架;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极大促进了行政执法的公开透明;2012年行政强制法颁布,对于防止行政权力滥用发挥了重要作用。
内外监督形成合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建设法治政府作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大力推动“放管服”改革,精简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环节,强化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中事后监管,大力促进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逐渐成为行政执法更为全面的目标要求。
一系列针对上述目标的改革措施密集推出。2015年以来,地方各级执法机关全面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全面梳理以行政执法为主的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及时编制公布行使权力的流程和办事指南,接受群众监督。
以阳光执法、规范执法、依法执法为重点,2017年国务院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试点取得了预期效果,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奠定了实践基础。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12月5日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从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和结果三个关键环节进行严格规范,将对行政执法起到整体性、突破性和带动性作用。
此外,行政执法依托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实现了信息系统执法办案,搭建了行政执法和监督信息平台,执法现场电子数据实时传输,电子记录仪广泛应用,执法电子文书自动生成,部门间执法信息互通共享,大大提高了执法效率。
据赵振华介绍,如今行政执法监督体系逐步构建。监督范围、监督主体、监督手段、责任追究逐步明确,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形成合力,特别是复议监督、诉讼监督、社会监督有效纠正了违法行政执法行为,维护了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在此基础上,行政执法作用也明显发挥。“作为政府管理最日常、最直接面对人民群众的行政执法,在维护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利益、保障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建成法治政府,实现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了坚实基础。”赵振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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