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迅速应对、冷静判断和体系思考
2020-05-01  来源: 未知

       目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疫情防控不单纯是对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的一次挑战,更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考验。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司法尤其刑事司法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作用,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第一批十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之后,又发布第二批八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充分说明了法治思维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一、司法应当对疫情期间的犯罪予以迅速果断的反应。疫情作为一场突如其来的公共事件,其暴发迅猛,情势紧急,发展迅速,形势易变,围绕疫情而产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呈现出同样的特点。特定类型的案件突发猛增,新类型新特点迅速产生,一系列暴力伤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哄抬物价、诈骗、造谣传谣等案件层出不穷,司法实务部门迫切需要解决这些疑难争议问题。尤其考虑到疫情防控作为一场阻击战,战疫容不得迟疑、拖延,要想充分发挥司法在疫情防控的作用,当务之急就必须从快解决司法疑难问题,有效回应司法实践对打击犯罪的及时性的热切期待,注重提高司法效率。在这样一个特殊时期,刑事司法更应当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通过迅速有力地打击犯罪为疫情防控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只有对特定类型的犯罪迅速果断地予以处罚,依法作出明确的法律判断,为特定时期的行为提供清晰的指引,才能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犯罪行为与刑罚后果之间的时间间隔越短暂,行为与后果的关联性就越强烈,法律的昭示和预警作用就越明显,对社会公众的行为评价和指引作用就越清晰,对犯罪行为的遏阻效果就越有效,对疫情防控的司法保障作用就越彰显。反之,一旦时过境迁,未能及时解决特定司法疑难问题,未能对特定犯罪实施快速精确打击,刑罚效果就会大打折扣,甚至画蛇添足,陷入尴尬境地。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口罩等防护用品以及口罩的核心材料熔喷布就成为紧缺防疫物资,由此产生一系列围绕口罩而产生的犯罪,有的哄抬口罩价格,有的利用口罩实施诈骗,有的生产销售伪劣口罩等等,这些行为很大程度上就是因疫情而暴发,其最核心的危害后果就是干扰、破坏疫情防控总体战,因此刑事司法必须在这个特殊时期针对这一特殊类型问题予以果断快速反应。最高人民法院在短期内连续发布两批有关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典型案件,展示雷霆之力,充分说明了司法机关的责任担当。从时间上看,本次发布的案例其中大部分案件发生在一月底二月初,有的案件就发生在二月中下旬,正处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从案发到公诉,从判决到案例发布,第一时间回应疫情防控需求,充分提高司法效率,做到了惩罚的及时性和惩罚的不可避免性,从而提高了惩罚的严厉性。从案件类型看,第二批发布八个案例均集中围绕有关口罩的犯罪,从一个细小切口入内,系统梳理特定犯罪类型,归纳重点疑难问题,明确有关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招摇撞骗罪等犯罪界限,明确其中应当把握的刑事政策,从而凝聚发力,提高了审判的精准性,有力地发挥了刑事审判的职能,确保疫情防控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二、特殊时期司法更应冷静对待,理性判断,坚持罪刑法定。就刑事司法而言,疫情防控期间的法治思维最重要、最核心的原则仍然是罪刑法定的坚持。此次疫情引发的公共应急事件,具有高度风险性和不确定性,社会常态被打乱,各种利益期待和目的需求交织其中,常态化思维被阻断,社会中普遍存在紧急、慌乱的情绪化、应激性、本能性、短促化的反应。社会个体如此,社会整体亦如是。在这样一个特殊时期,法治思维极易受到冲击乃至个别人的抛弃,但是越是在这样一种时期,法治所蕴含的安定性、正义性和合目的性等价值反而越凸显其意义。同样,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事司法的铁律,越是在特殊时期,越是在面对特殊类型案件时,越较之平时、平常更体现出其稳定刑事司法秩序的定海神针和平衡器作用。尽管疫情防控要求我们快速反应,甚至要超常规地提高司法效率,但越是此时此刻,司法人员越需要格外冷静,必须始终提醒自己遵守法律、遵循理性、尊重常情,越是在紧急时期,越需要厉行法治;越是在公众情绪汹涌之际,越需要慎重思考罪刑法定原则的边界,越需要将疑难混乱困惑纳入刑事法治轨道,从而在法治轨道上切实推进疫情防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

  本次公布的这八个案例,在裁判要旨的归纳上,充分反映了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坚守。在上海某工贸公司及谢某非法经营案中,明确指出,对于虽然超出有关价格规定,但幅度不大,违法所得不多,对疫情防控没有重大影响,不应纳入刑事处罚范围;在刘某某、王某销售伪劣产品案中,明确指出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等属于二类医疗器械,但如果涉案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口罩销往非疫情高发地区供群众日常使用,则一般难以满足“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要件等。这些结论一方面坚持了犯罪构成要件的严格规定,是对此前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有关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及时厘清了相关法律适用边界和政策把握原则,避免了在司法实践中过于机械地、形式主义地适用刑罚手段,进行一刀切的判断,造成处罚的扩大化倾向。当前乃至此后的较长时间内,和疫情防控相关的各种犯罪仍将存在,需要得到处理,但两批典型案例以及两高研究室主任联合答记者问所反映出来的是,司法机关在特殊时期的个案处理上尤应坚持具体考虑、综合考量的司法思考模式,系统运用各种法律治理措施,以确保刑罚的审慎使用,同时给其他法律处罚手段留有足够空间,这种法治的系统化、体系化意识应当予以特别肯定,相信这一思考模式对于提升司法治理水平一定会有重要意义。

  三、疫情防控期间更要始终坚持宽严相济政策。疫情期间的司法审判仍然不应当一刀切,必须精准司法,宽严相济政策必须始终得到遵守,确保案件结论公平公允。此次发布的八个案例,均发生在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的关键时期,又特别针对口罩及其原材料实施相应犯罪,从刑事政策考量,均属于从严从重打击的范围。同时,这八个案例本身具体又有多个涉及到从严情节,例如王某某、陈某销售伪劣产品案中被告人将劣质口罩销往药店,而通常情况下,公众对从药店购买的商品更容易产生信任度,因此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计某某招摇撞骗案中被告人冒充卫健委工作人员到口罩生产企业招摇撞骗,而卫健委工作人员的身份在疫情防控期间更具特殊性,对其身份的冒用可能严重影响卫健委在疫情期间的工作秩序,干扰疫情防控,且被告人系累犯,应依法从严处罚;王某某诈骗案中,被告人明知被害人系即将驰援湖北的医护人员,为减轻当地防护物资紧缺压力而自购防护用品的情况下,仍诈骗其财物,性质恶劣,应予从严惩处等等。对此类犯罪的从严打击,符合公众当下特定时期对司法的期待,有利于震慑犯罪。但同时,其中多个案例的被告人涉及坦白、全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认罪认罚、自首等从宽情节,尤其几个案例均强调了认罪认罚情节在裁判中的功能发挥,不仅提高了特定时期的司法效率,更主要的是有力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该批八个案例中,人民法院综合考量全案情节,始终坚持宽严相济政策,依法从严从宽,公正量刑,从而确保打击犯罪和保障犯罪人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尤其防疫效果的高度统一。(林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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