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草案)》等,拟规定——
不得以政府换届等为由违约毁约
5月25日,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山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草案)》。
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平等准入
山东是民营经济大省。在省域层面率先出台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通过立法的形式,固化山东省近年来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界定相关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确定全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根本准则和行动指南,十分有必要。
为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平等准入,《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在消除歧视、公共资源交易、资本融合、保障市场公平等方面作出相关制度设计。重点围绕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出破解对策,在融资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应急转贷基金设立和风险预警防控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在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和企业家权益方面,《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草案)》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合法权益保障。针对调研中民营经济组织提出的干预企业自主权等问题,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二是信赖利益保护。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等为由违约毁约。三是禁止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得违反合同约定迟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此外,还对涉企收费、中介服务、评比达标等行为进行了规范。
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山东省已成立44230个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培养专兼职法律监督员近10万人。2020年,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受理违法、违规案件7306件,出具《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372件,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防范企业用工风险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山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形成了“政府支持、工会负责、劳资互动”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格局。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是履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职责的主体,《条例(草案)》规定了不同层次监督主体的不同职责。首先,在总则中规定地方总工会或者地方产业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或者本产业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基层工会负责实施所辖范围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其次,第二章专门对监督组织作出规范,规定了监督组织的设立程序,细化了监督职责,破解了“谁来监督”难题。
怎样监督是关键,《条例(草案)》第三章对监督的实施作了详细规定,完善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操作程序,从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接到情况反映后的登记办理、听取意见、核查事实、现场调查,到工会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改正、发出《工会劳动法律意见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等,都作出具体规范,增强了监督的连贯性、程序性、规范性,易于操作执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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