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9日发布,明确自然人破产案件裁判效力。早在1993年,深圳中院就成立了全国法院首个破产审判庭,去年1月又成立了全国首个破产法庭。
深圳中院院长万国营:近五年来,累计审结公司清算和破产案件935件,清理债务680亿元,清偿债权88亿元,安置职工14885人。
广东省高院院长龚稼立介绍,深圳充分发挥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排头兵作用,深化破产重整、预重整、执行转破产制度改革。
龚稼立:探索多方参与企业救治和重整机制,试点个人破产制度,构建更加完善的市场主体进入、重整和退出机制,吸收律师、会计师、清算师参加企业和个人破产诉讼财产清算和处置,借助社会力量维护健康的市场秩序。
我国第一部个人破产立法《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最高法副院长杨万明:对于各方面普遍关注的自然人破产跨地域效力问题,《指导意见》态度鲜明予以支持,要求全面落实自然人破产案件裁判在特区内外的法律效力,推动全国法院积极支持这项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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