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老头乐”,判刑又罚金 潍坊寒亭:办理一低速四轮电动车危险驾驶案
2020-05-07  来源: 未知

本报讯(记者卢金增 通讯员陈虎 怀倩倩)“我就当它是一辆‘老头乐’,平时代步买个菜,去学校接送下孙子啥的。买车的时候经销商说不用挂牌、直接上路就行,没想到它还真是机动车呢!”近日,由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慈某拘役50天,并处罚金3500元。

“老头乐”是当地群众对低速四轮电动车的俗称。2019年底的一天晚上,55岁的慈某在朋友聚会中喝了一杯白酒后,驾驶自己的低速四轮电动车回家。当晚8时许,慈某驾车行驶至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骑电动自行车相向而行的路人受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所骑的电动自行车受损。经交警部门鉴定,当时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157.9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只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分,慈某驾驶的车辆属于哪类呢?办案检察官指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在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根据上述标准,慈某驾驶的涉案四轮电动车符合机动车标准,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因此,事发后,慈某虽然主动自首、愿意认罪认罚,但仍因醉酒、无证驾驶、车辆无牌,被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办案检察官介绍,近年来大量低速四轮电动车投入市场,因其简单方便、低价易学好停车等因素,受到老年人的喜爱。但它也存在很多安全隐患,如安全无保障、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等,所引发的交通事故不时见诸报端。据媒体报道,近5年中我国涉及低速四轮电动车的交通事故已导致1.8万人死亡。办案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驾驶低速四轮电动车时一定要谨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辆的,同样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责编:孟植良、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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