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九部门3日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意见明确,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杨春雷介绍,2020年3月起,最高检先后启动两批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目前,北京、辽宁等第二批10个省级院共选取确定27个市级院165个基层院作为试点院开展改革,各项相关工作正在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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