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个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最高罚200元
居民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如何处置?费用由谁承担?昨日(8月7日)公布的《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相关内容予以明确,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个人如果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将处200元以下罚款。居民小区应按照随产随清的原则及时清运建筑垃圾,或设置建筑垃圾临时贮存点,并做到每5日内至少清运一次。
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强制拆除违法建设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包括但不限于开槽渣土、级配砂石)、弃料以及其他固体废物。《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不得未经许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等活动。
在《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中,对上述条款制定了罚则。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将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产生建筑垃圾的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二是“将建筑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的”,如果是单位出现此类情形,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如果是个人出现此类情形,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此外,《规定》明确了建筑垃圾的一般处置要求。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并承担处置费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按照《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
同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对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制定治理方案,明确建筑垃圾投放规范、时间和地点、监督投诉方式等事项,按照随产随清的原则及时清运建筑垃圾;确因客观条件不能对建筑垃圾随产随清的,应当按照方便贮存和保洁的原则,设置建筑垃圾临时贮存点,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并做到每5日内至少清运一次。
如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制定居民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的治理方案,或者未明确建筑垃圾投放规范、时间和地点、监督投诉方式等事项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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